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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345號
原 告 宇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廷
訴訟代理人 盧申北
被 告 六福新饌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林宏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鎮○○路000 號,有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 紙(見本院卷第14頁)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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