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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72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許永裕
被 告 陳冠佑(原名:陳皆友)
兼法定代理 洪琬琦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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