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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787號
原 告 陳昭宇
被 告 謝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民國00年00月份出生,屬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係無訴訟能力之人,由父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由其父即法定代理人甲○○代理,欠缺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嗣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該裁定於106 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法定代理之欠缺,參照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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