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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259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張啟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武祥間請求給付瓦斯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惟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裝置於高雄市○○區○○街00號建物之瓦斯計量表表號0000000 號(下稱系爭計量表) 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計量表之價額,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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