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38,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3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柯易賢
被 告 朱富興
被 告 朱鎰宏
訴訟代理人 朱富興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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