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42,2017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鈦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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