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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明道即一成鋁門窗企業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9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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