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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17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盧怡蓉
被 告 魏正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第22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事件,被告戶籍址設地為臺中市,侵權行為地為彰化縣,均非本院轄管。
故本件應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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