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755,2017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55號
原 告 王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4,6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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