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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23號
原 告 黃再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諭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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