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242,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呂彩緁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育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鳳救字第1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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