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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58號
原 告 許平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王京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公共基金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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