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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郭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珍(原名楊林秀錦)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
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年4 月1 日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被繼承人林東日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林東日除戶謄本暨繼承系統表、林東日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坐落其上之同段10497 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被告林辰珍之應繼分及被告完整姓名、住址,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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