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309號
原 告 漢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溪川
訴訟代理人 高清雲
被 告 李奕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