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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池宜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舒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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