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小,833,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83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許永裕
被 告 葉廷彥

葉錦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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