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小,845,2020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84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林芯伶(原名林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 月2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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