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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見等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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