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簡,683,2022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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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陳建輝
被 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孫郁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上開裁定已於111 年3 月25日由上訴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鳳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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