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26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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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麗俐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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