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302,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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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李金蓮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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