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原小,23,2022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原小字第23號
原 告 李錦芳
被 告 大豪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莆秝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林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2 月21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1 年3 月15日下午4 時3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