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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1275號
上 訴 人 洪美麗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另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陳靖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本院110 年度鳳小字第127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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