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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5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唐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臺中市潭子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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