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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原告與被告陳茹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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