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234,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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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秉富(原名戴添貴)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戴**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陳報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於當事人欄除被告戴秉富(原名戴添貴) 外,尚列戴**為被告,惟未載明被告戴**之完整姓名、具體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之人別,更遑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所。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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