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236,2021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慶倫即李吉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4,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