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244,2021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杏和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