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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謝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李菊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計算式:240,000 元+250,000 元=4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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