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邱翠妤
(高雄○○○○○○○○○,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零34元,及其中1萬9,009元自民國(下同)95年3月21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7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