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簡,716,2024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倍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倍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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