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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鳳簡字第77號
原 告 周惠華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陳郁蓉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鳳簡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儭華
書 記 官 李冠毅
通 譯 朱富仁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周惠華 到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到
被 告 陳郁蓉 到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不包括強制險理賠)。
二、被告當庭給付原告1,000,000 元,並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誤。其餘1,000,000 元被告應於111 年4 月10日前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戶名:周惠華、郵局:高雄五塊厝郵局、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
三、其餘原告就本件車禍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均拋棄。
四、原告願具狀懇請就本院111 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過失傷害一案從輕量刑並惠賜緩刑之判決,予以被告自新之機會,原告並當庭交付此書狀予被告。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 告 周惠華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陳郁蓉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冠毅 法 官 楊儭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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