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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95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劉士楓
簡大鈞
被 告 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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