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簡,6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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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簡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被 告 張簡宗暐
鄭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為此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簡宗暐於民國106年2月15日邀同被告鄭雅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並簽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雙方約定張簡宗暐得在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範圍內,提出動撥申請書支用借款,並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之浮動計息即週年利率0.9%,如有一期未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原應負擔利率加週年利率1%,即週年利率1.9%計算遲延利息,如逾期繳付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張簡宗暐預計於108年6月畢業,其未於前開預計學業完成日期前通知原告有未能於通常修業年限完成學業或就學時間需延長之事由,依借款契約第5條第7點約定,張簡宗暐仍應依原訂償還期日還本付息,即自109年7月1日開始攤還,詎張簡宗暐自110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且於110年11月3日轉列催收款,迄今尚欠本金118,0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鄭雅慧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可參。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3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 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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