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補,107,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宗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9,5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