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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84號
原 告 伍明村
被 告 徐志榮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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