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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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