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小,1217,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王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