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小,767,2024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76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巧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冠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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