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小,880,2024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88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永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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