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小,976,202401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律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小額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地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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