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簡,545,2024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545號
原      告  陳主權 

被      告  卓明逸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日10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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