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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868號
原 告 郭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安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籍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本院參酌與系爭車輛同車型、出廠年份之中古車價約新臺幣(下同)40萬元,此有中古車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是訴訟標的價額為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7,33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則原告溢繳13,035元,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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