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補,871,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吳慧琪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登耀等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明確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費用及特定審判範圍,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正訴之聲明第1項: 查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房屋修繕漏水之預估修繕所需施作費用為新臺幣多少元(應提出估價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