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2,鳳醫簡,1,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駿龍

被 告 陳谷銘
訴訟代理人 楊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十六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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