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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 告 林勇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九時二十六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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