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1,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聰明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5元(含本金22,111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6,4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