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4,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號
原 告 黃羿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竫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43元【計算式:本金49,060元+利息2,083元(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51,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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