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40,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0號
原 告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振茂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盧勇達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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