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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尤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13元【計算式:本金25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013元(詳如附表)=258,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00,000元112年11月31日113年8月21日3,197元
150,000元112年12月31日113年8月21日4,816元
合計250,000元
8,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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